主體資格證明文件
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是證明申請人具備申請資格的文件 。 申請人按照所辦理業(yè)務的 具體要求附送相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:
(1) 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 , 應當符合 《 商標法》 第四條的規(guī)定 。 申請人所提交的 身份證明文件已證明其符合規(guī)定的 , 無須另行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。 申請人為內地 (大陸) 自然人的 , 應提供載有統(tǒng)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個體工商戶營業(yè)執(zhí)照 、農村土地承 包經營合同復印件 (申報類別以自營的農副產品為限) 等表明申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 動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。
(2) 以違反 《商標法》 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、第十五條 、第十六條款、 第三十條 、第三十一條 、第三十二條規(guī)定提出異議申請的 , 異議人應提交其作為在先 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的主體資格證明。
(3) 依據(jù) 《商標法》 第四十五條款規(guī)定對注冊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的 , 申
請人應提交其作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的主體資格證明。
(4) 其他情況下 , 申請人所提交身份證明文件即可表明其具備申請資格 , 身份證 明文件同主體資格證明文件。
商標代理委托書
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 , 應當提交代理委 托書 , 載明代理內容及權限 , 并由委托人在 "委托人章戳 (簽字)" 欄蓋章或簽字。
商標代理委托書應當使用規(guī)范簡體漢字完整填寫 , 包括委托人名稱 、地址 、代理 權限 、代理事項及授權日期 。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(yè)的代理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 國籍 。相關內容應與申請書一致。
商標代理委托書中委托人名稱 、 委托人章戳 (簽字) 應與申請書中申請人名稱、 申請人章戳 (簽字) , 以及所附身份證明文件 、 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一致 。 委托人章戳 (簽字) 應當清晰完整 。委托人為自然人的 , 可以簽字; 其他委托人應當加蓋公章 , 不 得使用合同章 、章 、業(yè)務章等其他章戳。
商標代理委托書應當為原件 。 通過網上服務系統(tǒng)提交申請的 , 應當上傳商標代理 委托書原件的彩色掃描件 , 掃描件內容應當完整 、清晰。
申請人要求權
5.1 申報要求
申請人依據(jù) 《 商標法》 第二十五條要求權的 , 《 商標注冊申請書》 中選擇 "基于次申請的權" , 并填寫 " 申請/展出國家/地區(qū)" " 申請/展出 日期" " 申 請?zhí)? 欄。
申請人依據(jù) 《 商標法》 第二十六條要求權的 , 《 商標注冊申請書》 中選擇 "基于展會的權" , 并填寫 "申請/展出國家/地區(qū)" "申請/展出日期" 欄。
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權證明文件 (包括原件和中文譯文): 權證明文件不 能同時提交的 , 應當選擇 "權證明文件后補" , 并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