實用新型權的期限為10年,從申請日起算。權的終止根據其終止的原因可分為:
(1)期限屆滿終止: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權自申請日起算維持滿10年,依法終止;
(2)未繳費終止:權人未照規(guī)定繳納或繳足年費及滯納金的,權自上一年度期滿之日起終止。
實用新型主要特點
一是實用新型只保護產品,該產品應當是經過工業(yè)方法制造的、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。一切有關方法(包括產品的用途)以及未經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屬于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。二是對實用新型的創(chuàng)造性要求不太高,而實用性較強,實用價值大。三是在權審批上采取簡化審批程序、授權快、縮短保護期限、降低收費標準低。
實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狀的產品,不能是一種方法,也不能是沒有固定形狀的產品;第二,對實用新型的創(chuàng)造性要求不太高,而實用性較強。